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内容
学习园地 /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2-05-12 学习园地 16260 ℃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解决了一大批信访问题,有效维护了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有错不改、有问题不解决仍然是信访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导入司法程序处理,就要保证群众合法有据的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得到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依法按程序就能公正解决问题。

    (二)要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大力推行信访办理回避制度,需要依法复查、再审的信访事项,实行原办案人员回避;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经多次复查仍未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实行异地审查;上级发回重新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可实行提级审查。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通过各部门自评、上级政法单位直接评查、异地交叉互评等方式,查清案件是否存在过错瑕疵、当事人信访诉求是否合理。对评查中发现的执法错误和瑕疵,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予以纠正、补正,还当事人以公道。要严格落实倒查问责制,对存在执法错误、瑕疵,久拖不决的,不仅要倒查原办案单位、办案干警的责任,也要倒查信访办理部门和干警的责任。

  (三)要以规范的救济手段,妥善弥补瑕疵。对每一个执法瑕疵,都要向当事人耐心说明瑕疵问题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理由和依据,通过释法析理,努力消除当事人误解。对文书制作疏漏、事实表述不准、法条引用失误等方面的瑕疵,要通过裁定、决定等方式依法予以补正。

  对办案程序不严格、证据收集不规范,以及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简单粗暴等态度作风问题,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争取谅解。对常见多发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比如程序性瑕疵、文书瑕疵,要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长效防范机制。

  (四)要以办理过程的公开,提高依法纠错的效果。既要依法公开执法办案的依据、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也要依法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方便群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对重大敏感信访事项、存在重大执法过错的案件,及时发布事实真相和案件处理情况,表明政法机关公正处理、勇于纠错的决心,以公开促公信。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缠访缠诉的,要把政法机关的处理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公之于众,让群众评判说理,赢得群众支持,以公开促息诉。

    综上:依法依规逐级信访,诉求合理,理由充份。坚持,坚持,再坚持。不被外力所打击,朝着既定的目标努为,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权益,自己如不去努力维护,任何事都白搭,不能只做无谓的呻吟,努力学习参研与自己所维护的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拿起法律的武器,打赢合法权益保卫战,加油,努力,坚持,不惧怕跌倒。




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

    (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统一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

    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工作,引导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依法按程序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同级政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

    (二)畅通和拓宽涉法涉诉信访渠道

    各级政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权利,耐心听取和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要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层级反映问题,或者将信访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要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进网络信访、视频接访,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建立集控告、申诉、咨询、查询一体化的综合受理平台,提高工作实效,把信访群众吸附在基层、在本地、在政法机关,努力减少进京访、越级访、非正常访。

    (三)准确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诉与访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关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办理。中央政法各单位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和区分界限,细化受理范围和条件。

    (四)认真做好诉与访的审查分流工作

    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认真审查信访材料,准确把握信访问题的性质和类别,一般应在15日内解决是否受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进行解释说明。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全面审查原案件实体和程序是否存在问题,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及时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并讲清法律依据和理由。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立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二、将诉类事项导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五)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

    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责任认定,或者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调解书不服等,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起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执行、申请复议,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导入审判机关诉程序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六)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国家赔偿决定,以及在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或未查处、未答复,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七)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

    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就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办理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八)依法公正办理诉类事项

    政法各单位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诉类事项,要及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首办责任,不得拖力缓办,不得在法律程序中“空转”,确保公正处理,按期办结。经审理、复议、复核,原案件办理没有问题的,依法维持原结论。存在执法差错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办理。要把释法析理、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贯穿办案始终,促使当事人息诉息访。案件办理程序、进展情况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信访人。

    三、对访类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九)执行信访条例

    对属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导入司法程序解决,或者无法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和相关规定办理。

    (十)加强解释疏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依法不能导入司法程序的信访事项,做好解疑释惑和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由原案件承办单位,针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就案件事实认定、处理依据等进行法律释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十一)依法终结退出

    对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法机关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不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但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四、做好政法机关内外的衔接配合工作

    (十二)加强政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信访部门对口联系,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分流、对接、移交工作。政法机关对与其他党政部门存在受理争议的信访事项、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交织的疑难复杂事项、涉众型或涉及相关政策落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可报请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同其做好化解工作。

    (十三)加强政法各单位间的分工协作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牵头协调政法机关,建立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信访事项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政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信访接待单位应当依照职权分别审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对同一信访人提出多个诉求。分别属于不同政法单位管辖的,有管辖权的单位应当分别审查办理;对跨地区有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办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权存在争议且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政法单位协调,或者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协商解决。中央政法委协调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明确交叉管辖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处理原则、移送标准和条件,制定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意见。

    (十四)加强政法各单位内部信访处理工作的衔接

    政法各单位要按照责任明晰、配合有力、流转顺畅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加快案件流转,防止形成积压。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收、及时移送,立案部门细致审查、及时导入法律程序,案件承办部门查清问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管理部门全程监控、提示预警,环环相扣,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能够顺利导入法律程序办理。

    (十五)加强职能监督和督导检查

    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法律监督、警务监督、狱务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有访不理、有案不立、有错不纠等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久拖不决的信访事项,要采取案件评查、公开听证、提级办理、异地办理等方式,查清问题,依法公正处理。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的案件,原办案机关应认真落实受理、办理、反馈机制,确保执法错误和瑕疵在程序内得到依法解决。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受理、立案存在错误的,应当指导或责令下级机关依法纠正。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会同政法各单位,采取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要严格责任查究,对敷衍搪塞信访群众,不依法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责任。

    中央政法各单位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实施办法。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政委〔2014〕2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依法终结的范围。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行使或者已经丧失,反映问题已经依法律按政策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缠访缠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二)终结应当依法有据。政法各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管辖分工,依法进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工作,并对终结结论负责。涉及诉讼的信访事项,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终结。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非诉讼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终结。

    (三)慎用终结手段。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终结质量,防止因随意终结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甚至激化矛盾。对当事人诉求尚有法律救济渠道的,应当引导其依法行使权利,一般不宜终结。因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条件、民事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造成信访人生活严重困难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予终结,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救助帮扶和教育疏导工作。

    (四)以终结促息诉息访。把息诉息访要求贯穿依法终结工作全过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继续做好矛盾化解、教育疏导和帮扶救助工作,促使信访人停访息诉。

    二、终结标准

    (五)法律问题解决到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错误、瑕疵,或者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瑕疵已经妥善补正。

    (六)执法责任追究到位。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七)解释疏导教育到位。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涉法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

    (八)司法救助到位。涉法涉诉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抉。

    三、责任主体

    (九)衣法终结的责任主体是中央政法单位和省级政法单位。不服省级及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一般由省级政法单位审查终结;不服中央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由中央政法单位审查终结。经中央政法单位复查,维持地方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根据需要,可由省级政法单位终结;不服省级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重大疑难事项,可报中央政法单位终结。

    (十)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可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终结。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已经审查完毕并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信访人向原办案单位缠访缠诉的,由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缠访缠诉的,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化解工作需要,建议原办案单位按程序申报终结,并附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检察机关审查结论作为办案单位信访事项终结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程序

    (十一)复查听证。对拟报终结的信访事项,申报单位应从案件实体、程序和信访诉求等方面进行认真复查,确保信访终结质量。对反复缠访闹访、社会影响大的信访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提高处理决定的公信度。在复查听证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瑕疵、信访人合理诉求尚未得到解决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

    (十二)终结申报。对于不服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信访事项,由申报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申报终结的,逐级报省级政法单位审批。

    (十三)审查决定。中央和省级政法单位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对下级申报终结或本级直接启动终结程序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提交本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或以其他形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不符合终结条件和标准的,提出重新复查或纠正意见,予以退回。审查决定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月内作出。

    (十四)终结备案。省级政法单位决定终结的事项,应在作出终结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央政法单位备案,备案材料应当详实完备。中央政法单位发现报备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备单位及时改正。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终结决定单位应当同时通报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十五)终结告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后,由终结决定单位制作终结告知书,直接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下级政法单位送达信访人。终结告知书一般应在有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布。对继续上访的,相关单位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对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法机关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终结实施办法,用好终结制度,提高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中央和省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采取抽查评查、集中点评、典型引导等方式,推动终结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中央政法各单位要实时汇总本系统信访终结数据,及时导入全国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数据库,供各地各有关单位查询使用,实现资源共享。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实践,推动立法完善诉讼程序终结制度,为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信访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七)搞好统筹协调。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有效的统筹协调。政法各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终结工作,遇有复杂疑难问题主动协商解决。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单位不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由信访人住所地的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落实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由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或者综治办牵头,做好终结移交的协调工作,相关政法单位配合做好法律释明和政策解释工作。

    (十八)严肃查究责任。对终结工作中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随意终结,导致定性、处理错误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本级或上级政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认真落实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工作,造成极端事件的,报请当地党委和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中央政法委2005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政法[2005]9号)、2012年《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意见》(政法[2012]13号)予以废止。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意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加强和改进对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

    《意见》指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事关党执政地位巩固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又是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实际行动;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又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意见》强调,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总体思路是: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处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甄别。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释法明理仍不服的,可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处理程序和结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中央政法机关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各级政法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统筹解决信访群众的法律问题和实际困难。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对于给予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通过民政救济、社会救助等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各级政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把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倾听群众意见、改进执法工作的有效途径。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要依法规范群众信访行为,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意见》强调,完善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明确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职能定位,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政法干警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感,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改变简单以信访数量为主要指标的考评办法,坚决纠正重程序轻解决、重稳控轻化解的倾向,引导政法干警在日常执法办案中自觉预防、主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相关资讯

Powered By Z-BlogPHP,Theme By zblog模板

CopyRight(c) 2013-2016 Reserverd 版权所有:宜昌万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延伸段 鄂ICP备19000693号 技术支持:宜昌善能